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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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福州市泉州商会章程

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州市泉州商会。英文译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Fuzhou,  缩写为 QC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为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福州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在榕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非公有制企业,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行业优势,为促进榕泉两地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间文化交流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泉州市政府驻榕办的协调指导。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福州市通湖路222号泉州大厦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并充分运用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研究企业发展的特点及规律,促进泉州籍各界人士所属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事业的健康发展。

2、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在榕工作的泉籍各界人士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建议、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适时组织会员外出学习和考察。

3、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榕泉两地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促进两地经贸往来。

4、组织重大开发项目决策论证、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等活动,举办工商税务理论培训班和讲座。兴办与国家法律政策和本会章程相符合的各类经济实体,促进商会的发展。

5、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倡导爱国、敬业、守法、诚信、勤俭的良好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会员思想道德素质。

6、积极协调泉州籍非公有制企业与当地党政机关的关系,为会员在当地投资、经商办企业开展服务,为会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

7、协调泉州籍在榕非公有制企业的运作秩序,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竞争,做到合法经营。

8、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弘扬“团结、发展、诚信、奉献”的商会精神,鼓励会员为两地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多做贡献。

9、承办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