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州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举荐荣誉职务人选;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福州市工商联审核并经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福州经商、办企业及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
3、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且对本会贡献较大,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和社会威望;
4、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福州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委托授权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职权,对会长负责。
5、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和监事长。监事会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在监事会闭会期间,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履职;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8、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一致,一届五年。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荣誉职务,包括荣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聘请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福州经商、办企业及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且对本会贡献较大,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和社会威望的企业家任荣誉会长;聘请政府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任高级顾问、顾问。
第二十八条 对有条件的行业,如需要和可能,经福州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可组建同业分会或分支机构,作为下属组织,依法进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