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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投资领域
  1、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港口码头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2、鼓励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支持、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非盈利性和盈利性领域。
  3、鼓励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可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4、加强投资指导。根据我市建设“一个基地”、“六个中心”的产业需求,制订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优化发展环境
  5、实行公平待遇。按照WTO公平贸易、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对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要同样地给予民营企业,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按照“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对已出台的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6、减少行政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扩大发展中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一律按市里已出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执行,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出台新的审批事项。
  7、实行“先照后证”。对于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可先予办理登记注册,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进行各项筹备工作。一年内持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8、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清理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建立健全相关审批管理制度,并将收取标准、收取依据在办事窗口予以公布。
  9、严格执法检查。各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必须严格执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畅通三条战略通道、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2002]93号)的有关规定;凡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监督部门投诉。
  10、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
  11、维护企业权益。各级政府要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政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三、提高企业素质
  12、开展创业辅导。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营企业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公益性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创业所必备的投资导向、市场准入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申报、金融政策、企业管理、市场开发、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13、提高经营者素质。有针对性地分期分批对民营企业家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营销管理、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培训,争取用3~5年时间将民营企业家培训一遍。
  四、鼓励技术进步
  14、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市级科技资源在对企业开放时,不分所有制类型,实行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
  15、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民营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16、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大力做好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工作。市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以及自行培育创新基金后备项目。
  17、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3]108号)规定给予支持。
  1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和市技术交易中心平台,组织科研成果与民营企业对接,推进科技产品产业化。
  五、培育中介组织
  19、明确行业协会职能。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各行业协会要逐步承担起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中介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
  20、扶持发展行业协会。重点扶持加入WTO相关领域、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中介服务业发展行业协会。在行业协会发展的过渡期内,给予必要的扶持与经费资助。
  六、加大资金支持
  21、放宽贷款限制。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需求状况,适当下放贷款权限、扩大授信额度,制定简捷高效的贷款管理程序和办法。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需求档案制度,对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状况分类排队,并灵活运用差别利率支持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发展。
  22、组建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参与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157号)规定给予扶持。
  23、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七、支持企业壮大
  24、完善产业链。千方百计吸引上、中、下游企业向福州集聚,同等条件下,鼓励引导使用本地原料、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促进我市产业链的形成和完善。
  25、鼓励上规模。对当年上升为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且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含15%),全年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市、县(市、区)财政各给予3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6、鼓励资源合理流动。本市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视作跨区移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27、奖励名牌产品和商标。对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同一企业同一产品获得国家级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等称号的产品质量奖励在五年内不重复奖励。
  28、给予礼遇和荣誉称号。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表彰大会,表彰百名纳税大户,对纳税前十名的企业,授予法人代表“福州经济建设功臣”荣誉称号。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都应给民营企业适当的名额,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民营企业一定指标。
  八、健全服务机制
  29、加强服务协调。把各类民营经济分别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同时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挂靠市经委,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项鼓励政策的落实。
  30、建立考核机制。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组织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此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内容。
  31、完善统计体系。建立民营经济综合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分类和口径,全面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并作为反映经济景气状况的重要经济指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2、成立投诉中心。市、县两级同时成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与机关效能办合署办公,做到有诉必答,有错必纠。
  九、畅通信息渠道
  33、发挥组织作用。各级工商联(商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各类信息交流活动,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各种商贸活动,承办或协办市政府举办的福州商品交易会及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34、提供快捷信息。建立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发布机构,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收集整理国内外最新经贸信息,高效率、全天候为企业提供本市的投资项目、政策规定、企业供求等信息服务。
  十、附则
  35、政策适用范围。本意见适合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一切来源于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除本意见外,市委、市政府先前出台的其他鼓励政策中涉及民营企业的仍然适用(但不重复享受)。
  36、确保政策落实。先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如果部门的上级机关所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先按本意见办理,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协调;部门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所造成的直接责任,由党委、政府承担。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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