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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经委、市财政局制订的《福州市“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福州市“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

nbsp;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扶持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搬迁扩产
     一、市属国有全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补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因环保、城市规划的需要从四城区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继续生产经营;
    2、市政府批准实施异地搬迁改造;
    3、企业异地搬迁改造方案已经项目立项批准并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补助标准
    企业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净收入全额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三)申办程序
    1、企业与市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合同;
    2、企业向市财政局申领填报《福州市属国有全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3、市财政局对经市经委初审的企业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负责报请市政府批准;
30%拨付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含土地发展中心应付的收储地价);
    5、企业收储地块公开出让后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搬迁改造工程进度按照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的评审结果,再按规定程序分批审拨后续资金,但所拨资金总额不能高于收储地块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净收入。
    二、非国有工业企业免息借款
    (一)申报条件
    1、四城区范围内因城市规划或环保需要且土地使用权已被收购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2、经市政府批准,有计划地按产业布局异地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继续生产经营;
    3、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免息借款专项用于搬迁新建工业项目投资;
    4、新建项目从土地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
    5、借款企业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或抵押。
    (二)借款办法
     1、市财政局按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与企业办理借款手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在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搬迁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去市土地发展中心支付的老企业搬迁补偿款(包括榕政综[2004]230号、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所列土地收购价格[含厂房设备搬迁补偿]、按期或提前搬迁的5%奖励),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2、借款期限从财政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六年;
    3、财政借款在借款合同约定借用期限内不计息;
    4、第四年底收回本金的20%,第五年底收回本金的30%,第六年底收回本金的50%;
    5、第四年至第六年以企业搬迁前三年平均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可以抵扣应归还的本金,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审核定。
    (三)申办程序
    1、企业土地收购合同签订后可根据搬迁改造的工程进度分次向市财政局申领填报《福州市非国有企业搬迁改造财政免息借款申请表》;
    2、市财政局对经市经委初审的企业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对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负责报请市政府批准;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与企业签订《福州市非国有企业搬迁改造财政免息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借款资金拨付手续。在市土地发展中心收储地块未拍卖前,市财政局与企业办理的免息借款金额与市土地发展中心应支付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相加应不超过我市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80%,收储地块拍卖后按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由市财政局按上述工作程序与企业办理补齐差额的借款手续,但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搬迁企业地块改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净收入(指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榕政综[2004]230号、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所列土地整理费、各项税费、土地收购价格、按期或提前搬迁的5%奖励后的净收益)的80%。
  第二条 对工业大项目招商实施经费补助
    一、申请招商工作经费补助的工业招商落地项目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国(境)外、市外投资者在本市兴办工业企业,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2、首期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
    3、项目已征地动建或购买工业厂房;
    4、项目在2006年3月7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落地。
    二、招商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1、首期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补助5万元。
    2、首期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补助10万元。
    3、首期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50万元。
    4、首期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三、招商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使用规定
    招商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可用于招待费、差旅费、加班费、会议费、办公用品等开支,具体按《福州市招商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申领招商工作经费补助的办理程序
    1、负责工业招商落地项目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请补助;
    2、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招商项目落地情况和投入的资金数额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招商工作经费的补助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3、经市政府批准,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批文,申请单位持批文向市财政局领取补助,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 扶持工业企业自主创新。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其中600万元用于国家和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配套;800万元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以上1400万元资金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若干配套政策》有关规定执行);600万元用于“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按《福州市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上述项目涉及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应按《福州市科技三项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
    一、节能专项资金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全市工业企业在市经委备案实施的节能项目,并已竣工;
    2、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鼓励类目录(2005年本),其技术、工艺、设备先进,达到环保要求,社会效益明显的节能项目;
    3、项目节能达15%以上(含15%)。
   (二)项目补助标准:
    按申报节能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15%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程序时间:
    1、企业填报《福州市节能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另发);
    2、申报企业应提供节能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产品)清单及发票;
    3、经市工业节能项目评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节能效果的检测报告以及企业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企业每年10月10日前将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市)区经贸(发)局、主管部门,经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福州市经委汇总(过时转下一年度)。
    二、资源综合利用奖励资金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单位,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生产(回收)过程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2、申报的生产企业,其装备及产品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并有完整的财务、物资、质量等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申报的经营企业必须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和技术,有合法的经营权;能将经营的废旧物和其他货物准确地分别核算。
    (二)奖励办法:
    1、对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2、取得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年利用废弃物增量在10%以上(含10%)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申报程序时间
    1、已通过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填报《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奖励申报表》(另发);
    2、附上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
    3、全年随报随办。
    三、清洁生产奖励办法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2、属于第一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二)奖励办法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填报《通过福州市清洁生产审核奖励资金申报表》;
    2、附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材料的复印件;
    3、全年随报随办。
    四、循环经济示范区(示范企业)奖励办法
    凡经省经贸委审核推荐,列入国家级的循环经济示范区、示范企业,市经委依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会同市财政局,专报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及30万元奖励。
    五、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奖励,经所在县(市)区经贸(发)局推荐,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  扶持农产品产业化和绿色食品深加工
    一、水产品加工和副食品加工项目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已列入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6]26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
    2、新上或旧厂房向中国食品园(东园)集聚的水产品加工项目和向中国食品园(西园)集聚的副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
    3、项目当年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项目补助标准
    1、属贷款贴息的参照榕政办[2003]108号文件执行;
    2、属全部自筹资金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 --3%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由企业填报《福州市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费补助表》,经各县(市)区经贸局(乡企局)、财政局审核,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下达资金补助。
    二、蔬菜无害化处理和冷冻贮藏项目
    (一)申报条件
    属公司型的蔬菜生产加工(物流)企业(基地)新上蔬菜无害化处理项目和新(扩)建冷冻贮藏项目。项目当年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项目补助标准
    1、属贷款贴息的参照榕政办[2003]108号文件执行;
    2、属全部自筹资金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3%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由企业填报《福州市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费补助表》,经各县(市)区经贸局(乡企局)、财政局审核,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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